系统介绍仲裁程序的申请条件、受理流程、审理方式及裁决执行,帮助当事人全面了解仲裁这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引言
“商业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仲裁裁决出来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商事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程序灵活、审理快捷、专业性强、保密性好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了解仲裁程序的申请与审理流程,对于企业和个人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 比较项目 | 仲裁 | 诉讼 |
|---|---|---|
| 管辖依据 | 当事人协议选择 | 法律规定 |
| 审理方式 | 不公开审理为主 | 公开审理为原则 |
| 审级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 裁判人员 |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 法官由法院指定 |
| 程序灵活性 | 较为灵活 | 较为严格 |
| 费用负担 | 仲裁费由当事人预交 |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 |
| 跨国执行 | 依据《纽约公约》较为便利 | 需要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以下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材料
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文件、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四、仲裁的审理程序
(一)开庭准备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二)开庭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开庭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双方辩论、最后陈述。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
(一)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二)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两审终审制的重要特点。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提示
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具有高效、专业、保密等独特优势。建议企业在签订商业合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特点,审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适用的仲裁规则。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庭审活动。对于复杂的商事仲裁案件,建议委托具有仲裁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