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怎么办?本文详解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引言
“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判决的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程序。了解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执行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判决的程序。民事诉讼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执行实现权利义务内容。
二、执行的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交付。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迁出或者退出。
四、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律师提示
民事执行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准备执行材料,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民事执行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