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证据如何保全?本文详解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保全。
引言
“民事诉讼中,证据怎么收集?”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了解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法,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合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书证。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场所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或者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形成的意见。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后制作的记录。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
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原始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合法性。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完整性。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二)委托律师收集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收集证据。
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律师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存放地点、证据的证明对象、收集证据的必要性等。
三、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措施。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可能死亡,物品可能腐烂、变质等。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物品将被转移等。
(三)证据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说明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存放地点、证据的证明对象、保全证据的必要性等。
(四)证据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证据保全措施。
查封。对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封。
扣押。对动产进行扣押。
拍照、录像。对证据进行拍照、录像。
复制。对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复制。
制作笔录。对现场、物品进行勘验,制作笔录。
四、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据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
(二)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关联性
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六、律师提示
证据收集与保全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证据收集与保全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