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申请程序及辩护策略
引言
“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该规则要求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熟练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技能。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理念是:以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即使该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这一规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证据类型 | 非法手段 | 排除规则 |
|---|---|---|
| 被告人供述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应当排除 |
| 被告人供述 |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 应当排除 |
| 证人证言 |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 应当排除 |
| 被害人陈述 |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 应当排除 |
| 物证、书证 |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
关于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被告人肉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均属于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手段,同样属于非法方法。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经过特定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为提高效率,法律鼓励辩护方尽早提出排除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信息、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被告人体表伤痕照片、体检报告、医疗记录等材料;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记录;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等。
(三)法庭审查程序
法庭决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后,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由控方出示证据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如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宣读讯问笔录等
- 控方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辩护方可以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 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取证行为合法
-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辩护方仅需提供初步线索即可启动审查程序,而控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五、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录音录像是防范非法取证、保障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 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直接证据
- 可以再现讯问过程,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 录音录像的缺失或选择性录制本身可能成为排除证据的理由
当控方无法提供讯问录音录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法院可以将相关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六、辩护律师的实务操作要点
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全面审查证据。 仔细审查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等材料,发现取证程序中的疑点和瑕疵。
第二,及时提出申请。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必等到审判阶段。
第三,固定相关证据。 会见被告人时详细了解讯问过程,记录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况,及时申请伤痕检验和调取相关证据。
第四,关注重复供述的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采用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后,后续未经非法方法获取的重复供述,原则上应当一并排除,但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取得的供述除外。
律师提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武器。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养成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业习惯,敏锐发现取证过程中的违法线索。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成功率虽然不高,但即使未能成功排除,通过排除程序揭示取证中的程序瑕疵,也可以为后续的量刑辩护争取有利空间。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