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实务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及救济途径

引言

“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公证制度与执行制度的衔接纽带。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制度大大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三是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并非所有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具体要求
债权文书内容以给付为内容,包括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争议
债务人承诺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出具执行证书

常见的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用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原件、债务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后,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一般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法院审查与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对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形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执行。

四、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层面: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公证债权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证书的出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等。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不同于对判决书的审查。人民法院并非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而是重点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

五、不予执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序号不予执行的情形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告知、审查义务
6公证债权文书中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六、救济途径

(一)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债务人主张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二)不予执行后的救济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再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债权人另行起诉

债权人不服不予执行裁定的,也可以选择就原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获得执行依据。

律师提示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时,考虑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以便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快速实现债权。在选择适用该制度时,应当确保债权文书内容合法、明确,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如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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